徐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徐公积金规〔202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助推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在试行期间所涵盖的灵活就业人员范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和有执业资格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称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的管理和监督,市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负责本地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相关业务的办理。

 

市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分别设立专用管理户,对本地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集中管理。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及管理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本市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和受托银行借记卡,到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审核,经管理部审核后到受托银行柜面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设个人账户时,经办人员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确认该人员未在本市开设个人账户,或原有个人账户已注销。

 

个人账户设立后,经办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其个人账户账号。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或其雇工申请开设个人账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原件;

 

(四)身份证原件;

 

(五)市公积金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的I类借记卡原件。

 

第十一条 有执业资格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设个人账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国家承认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原件;

 

(四)身份证原件;

 

(五)市公积金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的I类借记卡原件。

 

执业资格证书如注明执业机构的,须现场签订承诺书承诺未与执业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手机公积金APP、江苏政务“苏服办”APP、支付宝、微信小程序自助查询个人账户明细,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或受委托银行网点查询。

 

第十三条 职工从缴存单位离职需继续缴存的,由原单位经办人办理离职封存,再由本人到受托银行申请转移至灵活就业缴存人专用管理户。

 

灵活就业缴存人进入缴存单位工作的,由本人先申请办理账户封存,再由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办理账户转移。

 

第十四条 未申请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停缴住房公积金,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封存。

 

个人账户已封存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愿意恢复缴存的,可以申请启封其个人账户。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个人按照其月平均收入据实申报,也可参照其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同时不得低于当年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缴存基数下限、不得高于上限,月平均收入低于当年缴存基数下限的按照下限申报。

 

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至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结束时仍未进行调整的正常缴存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且其缴存基数低于当年基数下限的,公积金中心将按照基数下限为其调整基数。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由其本人在申请设立个人账户时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间范围内方可调整。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由缴存职工转变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不同缴存模式下累计的缴存余额分列,个人账户余额为两部分余额累加。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每月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划款日前存入签约的银行借记卡,银行每月15日自动划款。

 

不支持灵活就业缴存人补缴其个人账户开设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连续欠缴三个月的,市公积金中心视作其主动停缴,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封存。封存后再继续缴存的需申请启封,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账户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按年结息,利息归其个人所有。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照本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六)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开户后一直以灵活就业缴存人身份缴存,未申请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自愿终止缴存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持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到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由缴存职工转变为灵活就业缴存人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愿终止缴存时仅能提取灵活就业缴存部分。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未结清前,其住房公积金仅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其他原因不得提取。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由单位缴存职工转变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正常缴存月度如未中断,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三)申请贷款时个人账户缴存状态为正常缴存;

 

(四)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

 

(五)所购自住住房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贷款规定;

 

(六)借款申请人个人征信报告近24个月内不存在最长逾期记录3期以上(含)或累计6次(含)以上记录。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所申请的贷款金额按以下规则计算:

 

(一)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6倍;

 

(二)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上限额度不高于徐州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额度的相关规定;

 

(三)借款申请人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其贷款额度、贷款年限参照单位缴存职工双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计算。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的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档次新利率执行。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正常按月还款方式采取从个人账户余额逐月扣划方式。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逾期还款的,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顺序回收偿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参照单位缴存职工缴存资金的管理模式对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资金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贷款过程中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2 年。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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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