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 关于做好2018核定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为切实做好2018核定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鄂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920元(3910元/月),确定2018核定年度内,职工个人(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保底数为2350元,封顶数为11730元。

 

单位申报缴纳2018核定年度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为本单位2017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

 

职工个人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以2017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保留到10元。

 

灵活就业人员2018核定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缴费基数,按201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920元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设定为9个档次。

 

灵活就业人员2018核定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缴费基数,按201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920元的60%、80%、100%设定为3个档次。

 

二、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19%缴费至2019年4月30日,从2019年5月1日起,恢复费率至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20%。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8.5%、个人缴费比例2%;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0元;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缴费比例为5%。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10.5%,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0元。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0.7%缴费至2019年4月30日,从2019年5月1日起,恢复费率至1.5%;个人缴费比例按0.3%缴费至2019年4月30日,从2019年5月1日起,恢复费率至0.5%。

 

工伤保险:根据省人社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要求,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2018年4月份标准的50%;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其行业基准费率下调50%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标准分别为0.1%、0.2%、0.35%、0.45%、0.55%、0.65%、0.80%、0.95%;用人单位近两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工伤事故的,其费率调整仍然按照《鄂州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本次费率调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从2019年5月1日起,恢复到2018年4月份水平。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项目施工合同总价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由单位缴费,缴费比例0.8%,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三、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一)五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申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要求,据实申报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参保单位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时,必须填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并提交财务决算年报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以及其它证明材料。财务决算年报表应包括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成本费用情况表及承诺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应当由法人签章以及劳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工会负责人签字盖章,《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应当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对单位代签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一经核定不予更改,由此产生的问题由参保单位负责。凡资料报送不完备或单位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无法认定的,参保单位需提供税务部门签章的报税单,将依据报税单中所列工资总额进行年度申报。

 

(三)在核定年度内,参保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总额应大于或等于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四)对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行政处罚。

 

四、社会保险缴费核定

 

(一)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实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分别核定。其中,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应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按60%或300%核定其缴费基数。

 

(二)新成立的参保单位无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以申报当月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进行核定。新增职工上年度无工资的,按当月本人工资进行核定。

 

(三)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年度申报核定工作于2018年7月30日前完成。

 

五、其它事项

 

(一)对未完成本单位社会保险欠费清理以及未完成2017年度社会保险核定工作的参保单位,原则上不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手续。

 

(二)参保单位核定完2018年6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办理完单位人员增减变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U盘拷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报盘数据,领取《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或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ez12333.cn),按本单位各险种实有参保人数,据实办理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手续。

 

(三)参保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我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申报核定地址及联系电话:

 

鄂州市社会保险局服务窗口办公地址:滨湖西路57号广电附楼一楼大厅 电话:0711-3358546

 

鄂州市社会保险局综合一科办公地址:鄂州市古城南路109号 电话:0711-3863579

 

鄂州市社会保险局综合二科办公地址:华容区体育路30号 电话:0711-3587311

 

鄂州市社会保险综合三科办公地址: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大院区府路7号 电话:0711-2417069

 

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地址:葛店开发区仁义路32号 电话:0711-3812002

 

鄂州市社会保险局长港经办中心办公地址:长港镇建设路2号 电话:0711-2401248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3日


来源: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