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社保局关于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和死亡参保人遗属及时处理养老保险相关业务的通告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为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充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特告知以下对象尽快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并及时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相关业务:

 

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只在我省一地或多地参保缴费的,待遇领取地为最后参保地。如参保人有跨省参保,且最后参保地为户籍地的,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如参保人有跨省参保且最后参保地不是户籍地的,以最后满十年参保所在省份为待遇领取地;如每省参保都不满十年的,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参保人向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归集个人全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在待遇领取地申领基本养老金。

 

二、转移归集后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参保人,如有符合《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号)规定的情形,可按照该通知规定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业务,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再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上述规定延长缴费)的,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及相关规定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向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其遗属可以向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回个人账户。其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其遗属还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按规定执行。参保人在多地参保的,遗属不得重复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特此通知,请互相知照。业务办理所需材料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了解,如有疑问,可致电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具体如下:

 

0668-2281435(市直)

0668-2868396(茂南)

0668-5282013(电白)

0668-8810371(信宜)

0668-6687982(高州)

0668-7397286(化州)

0668-5358280(滨海)

0668-2661226(高新)

 

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

 

 

 

 


来源: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