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 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调整的通知(2023年)

眉房金管委办〔2023〕6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按照《2023年成德眉资强制缴存体系政策协同清单》要求,经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2.原单位已经注销或已灭失但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查证后可直接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及相关个人账户的封存、转移、合并手续。

 

3.缴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比业务有效期为2年。

 

4.补缴无法认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劳动、司法部门核定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5.职工办理在成都、德阳、眉山、资阳行政区域外房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购房地应与户籍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6.办理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职工所购房屋地址在成都、德阳、眉山、资阳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7.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

 

8.两次离职提取业务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

 

9.租房提取业务可按月提取。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附件下载:

  1. 眉房金管委办〔2023〕6号: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调整的通知.pdf

来源: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