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 关于组织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具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经办银行、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业务管理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顺利实施,保障农民工按时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河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经办规定》(以下简称《经办规定》),现对组织实施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具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社部门

 

1. 加紧查处未存储工资保证金项目,开展相关工作,对在日常检查巡查、欠薪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发现的未存储工资保证金,及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市人社局办理存储业务,对逾期未办理的可由属地依法责令整改并进行处理处罚,通过市、县两级联动,确保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全覆盖。

 

2. 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资保证金存储和保函等信息及时上传至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3. 依法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向市人社局提交动用应急风险金申请(附行政处理决定及被拖欠工资农民工账户)。

 

4.对完工项目进行检查,确保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书面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正本。

 

二、经办机构

 

5. 做好工资保证金担保,工资保证金单笔担保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须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经办机构进行联保。对应采取联保模式而未联保的,人社部门不予备案,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采取联保模式的仅限于工程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6. 履行自律公约,为维护工资保证金经办业务良好秩序,倡导经办机构履行行业自律,签订自律公约。对低价恶意竞争等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7. 认真履行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和工程担保公司如未按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由市人社局依法依规通知应急风险金存储银行使用应急风险金先行赔付。

 

8. 严格开展经办业务,经办机构发生《经办规定》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协议的,由市人社局暂停或终止其在全市开展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

 

9. 经办银行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分别向市人社部门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上季度应急风险金和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10. 经办机构在业务完成后,将工资保证金相关凭证上传至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

 

11.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1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市人社部门提交资料(施工合同、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复印件)核准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金额等,经由市人社部门出具加盖有效公章的凭证(存储通知书)后,到经办机构办理现金存储或保函担保业务。

 

13.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存储而未存储或无故推迟存储工资保证金,各级人社部门依据《条例》处理处罚,并将企业行为计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并依据《实施办法》对新开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上浮1到2倍,情节严重的不得使用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

 

14.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资保证金存储完成后,将相关凭证上传至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附件:鹤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储存通知书.doc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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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鹤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储存通知书.doc

来源: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