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 关于确定2023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赣市公管委字〔2023〕6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管理办法》(赣市公管委字〔2021〕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确定2023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其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不低于5%且不高于12%执行。

 

二、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保持2022年水平不变。

 

三、执行时间

 

基数调整执行的缴存年度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四、其他事项

 

(一)缴存基数的核定。缴存基数根据上一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各缴存单位作为本单位缴存基数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构成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缴存基数,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缴存基数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伙食补助、降温费、取暖费、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生育津贴、人才引进补贴、独生子女费、电话费、卫生费、安家费及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等。

 

(二)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每年度只能核定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变更。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照公积金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五)我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属驻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按我市缴存标准规定执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来源: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