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医保:关于阜新市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流程的通知


为方便参保人员进行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根据“关于调整部分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材料的通知”(辽医保发 〔2023 〕36 号)和“转发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阜医保发 〔2023 〕6 号)文件要求,现将认定流程公示如下:

 

一、办理时间

 

全月受理(节假日除外)

 

二、办理地点

 

具有门诊慢特病认定资格的定点医院(见附件1)

 

三、办理时限

 

定点医院原则上按月开展资格认定业务。对于传染类病种及诊断明确易于认定的病种(见附件2),应随时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理方式

 

1、申请。参保人员患有政策范围内病种的(见附件3),可以自愿申请该病种的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申请人或代办人持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将资格认定所需材料(见附件4),提交给承担门诊慢特病认定的医院,每个病种单独申请。

 

2、受理。承担门诊慢特病认定资格的医院,协助申请人填写《阜新市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5),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核验,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足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人员补齐。

 

3、审核。认定责任医师根据全省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及认定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申请表》上提出书面认定意见(至少为两名认定责任医师的一致意见),认定责任医师签字、加盖医保部门专用章。经认定医院初审通过后,各认定医院应采取医保信息系统上传初审信息、《申请表》、认定相关材料和有效身份证件的方式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备案完成后,《认定表》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定点医院及时存档,纸质版评估相关材料和有效身份证件退还参保人员。初审不通过的,认定医院应及时反馈申请人,告知不通过原因并退还申请材料。对于可以随时办理的病种,患者可在出院后到具备认定资格的医疗机构直接办理。申请病种需要集中现场体检的,应由认定的医疗机构随机抽取的至少两名认定责任医师共同进行。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现场体检认定,体检认定所需诊察费用,视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按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因患重病或长期卧床不能参加集中现场体检的,提交二级以上定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近两年内的住院病历),视情况由认定医疗机构指派医务人员进行核实查验。

 

五、异地门诊慢特病的认定

 

省内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患有参保地政策范围内的病种,优先在备案登记的就医地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由备案登记的就医地按照全省统一标准进行资格认定并管理。省内异地认定结果,各统筹地区互认,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传递给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后自动生效。省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应在我市具备认定资格的定点医院申报及认定。

 

附件1:阜新市慢特病病种认定医院及可认定慢特病病种一览表

附件2:传染类疾病及诊断明确易于认定的病种目录

附件3:辽宁省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

附件4:辽宁省门诊慢特病认定材料

附件5: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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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