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调整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5〕5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第21号令),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3元/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小时。

 

三类地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4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元/小时。

 

四类地区: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3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9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填报。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1. 内蒙古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表.pdf
  2. 内蒙古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表.doc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