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年)

自府发〔2015〕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从2015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均执行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的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执行每小时14.4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述标准均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和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特此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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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