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7年)

市人社发〔2017〕69号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级各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13号)要求, 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一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8元/小时;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执行二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8元/小时;鄠邑区、周至县执行三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蓝田县执行四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8元/小时。

 

二、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调整后的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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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