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自治州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甘孜藏族自治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甘府发[2014]18号)文件精神,现将甘孜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甘孜州财政局

2020年4月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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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4000元13个档次。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参保人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分档次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对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200元。100元缴费档次用于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应的缴费补贴为40元。

 

(三)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州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四、比例分担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四川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元,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甘孜州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省确定的基础上,从2014年度起逐年增加1元,增加部分由州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80%的比例计算。

 

参保缴费补贴由省级财政补贴50%,其余部分由州财政负担10%,县级财政负担40%的比例计算。

 

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由州、县两级政府按500元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州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80%的比例计算。

 

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增发政策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规定执行。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在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时一并落实。

 

五、个人账户

 

(一)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

 

1.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或指定收益人、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且转入地已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政府全部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仍给予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并记入个人账户。

 

六、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认可其中标准较高的一份养老保险待遇。

 

七、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目前,我州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7元,以后年度逐年增加。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八、工作要求

 

(一)建立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节机制,调整优化缴费单词和缴费补贴标准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两道,明确部门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县(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努力提供待遇水平。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4月8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