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方便门诊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卫医保发〔2023〕36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配合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改革的顺利实施,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简化门诊就医流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2〕3号)文件要求,参考三甲医院方便门诊收费标准,并报请自治区医保局同意,现就规范方便门诊医疗服务价格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开展方便门诊医疗服务价格

 

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方便门诊(110100002)收费标准为1元/次,二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为0.8元/次。说明原表述“限出具开药、检查、检验、治疗的处方”修改为“对于门诊慢特病及已确诊病情稳定的患者,如仅有续方取药需求,按方便门诊项目执行”。

 

二、厘清与一般诊疗费的边界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城市社区服务站,已收取方便门诊项目的,不得重复收取一般诊疗费和门诊诊查费。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两年。该期间为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试行期结束前6个月,市医保局将收集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公立医疗机构试行情况及意见建议,履行项目转归工作流程后正式发布。

 

四、其他

 

全市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以前规定与本次公布不一致的,以本次规定为准。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6日

 


来源: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