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阳市2017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衡人社发〔2017〕2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早位,驻衡中央、省属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湖南省2017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4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各县(市)区2017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南岳区、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由原来的1130元/月调整为1280元/月;衡南县、衡阳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由原来的1030元/月调整为1130元/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南岳区、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为12.4元/小时;衡南县衡阳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为11.6元/小时。适用时间从2017年7月1日开始。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上述标准,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9日


来源: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