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咸宁市直2023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鼓励和促进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按照《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启动咸宁市直2023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经就业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后办理了登记手续并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以下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对于符合《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类别见补贴申报附表)。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不超过100%缴费基数),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在初次享受之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符合条件的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报资料

 

1.《咸宁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供现场查验);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供现场查验);

 

4.缴纳社会保险单据;

 

5.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登记的《就业创业证》的原件(供现场查验);

 

6.本人咸宁农商行卡(供现场填写卡号用)。

 

四、申报条件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13〕422号)文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的规定,在咸宁市直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为咸安区户籍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以下条件进行申报:

 

1.原在咸宁市直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继续在咸宁市直享受直至期满;原在咸安区已享受的人员,继续在咸安区享受直至期满;

 

2.咸安区户籍的新增申报人员,在咸宁市直参保的人员在市直申报,在咸安区参保的人员在咸安区申报。

 

3.咸安区户籍的异地参保人员(异地参保是指非市直和咸安区参保人员),户籍在温泉办事处和咸宁高新区的人员在咸宁市直申报(需有其未在参保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资料证明),非温泉办事处和咸宁高新区户籍的人员在咸安区申报。

 

对于非咸安区户籍的人员,不论其参保地为何地,由其户籍所在地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均不能在咸宁市直申报。

 

五、申报地点

 

1.符合在市直申报条件的人员,温泉办事处户籍(或居住)的在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

 

2.符合在市直申报条件的人员,非温泉办事处户籍(或居住)的在市民之家一楼A区1号就业窗口申报。

 

3.符合在市直申报条件的人员,横沟桥镇户籍(或居住)的在横沟桥镇人社中心申报。

 

六、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持上述申报资料,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领取并填写《咸宁市就业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按要求上交申报资料;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同时在补贴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符合条件的,以社区(乡镇)为单位汇总报市就业局;

 

3.咸宁市就业局对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市人社局审核并公示,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社保补贴资金发放到申报人的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间

 

2023年集中上交申报资料时间为:2022年9月至10月20。

 

八、其他事项

 

1.原已享受社保补贴期满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

 

2.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4.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费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办理地点为市民之家一楼A区1号就业窗口,所需资料为: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个人银行账户等。

 

咸宁劳动就业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咸宁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docx

来源: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