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年)

乐府发〔2015〕13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二、调整后的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4.4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3日


发布: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