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 关于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640元。

 

按中央和我省财政补助政策,一般县中央财政负担60%,省和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20%;享受西部政策的县中央财政负担80%,省和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 10%,市县两级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一般县中央补助384元、省补助128元、市县两级补助不低于128元;享受西部政策的县中央补助512元、省补助64元、市县两级补助不低于64元。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于9月15日前拨付到位。2023年预收2024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80元

 

二、巩固提升待遇水平

 

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

 

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2023年9月1日起,参保居民在孕期因妊娠合并症、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妊娠晚期出血、宫外孕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2023年9月1日起,“两病”参保患者使用我省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均可按规定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2024年起,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提高至300元。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将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计算口径,统筹门诊和住院救助资金使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三、扎实推进参保扩面

 

切实做好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深度挖掘扩面潜力,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创新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推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一站式”服务,提供多渠道便民参保缴费服务措施。

 

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退出其他制度保障3个月内,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相关业务链接:

  1. 山西省·城乡居民社保/医保缴费

来源:朔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