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年)

南府发〔2015〕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4.4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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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