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市医保中心,市集采中心,各相关商保机构:

 

现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3〕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继续提高筹资标准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640元。按中央和我省财政补助政策,一般县中央财政负担60%,省级财政负担20%,市级财政负担5%,县级财政负担15%;享受西部政策的县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10%,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一般县中央补助384元、省级补助128元、市级补助32元、县级补助96元;享受西部政策的县中央补助512元、省级补助64元、市县两级各补助32元。2023年预收2024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80元。

 

(二)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人均130元,研究完善大病保险考核办法。

 

二、认真做好困难群体医疗保障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会议精神和各项决策部署及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围绕参保缴费、慢病待遇、医疗救助等重点环节,主动排查,积极整改,确保困难群体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一)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100%。继续做好分类资助参保,高度重视脱贫人口参保缴费,加强信息共享,会同当地乡村振兴、民政、税务等部门以及驻村帮扶队伍,加大政策宣传和动员参保力度,落实动态参保要求。要以相关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为基础,全面掌握异地参保、参加职工医保、参军、服刑、死亡、迁出等情况,全部纳入台账管理,并及时通报当地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对不属于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的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对象标准资助,资助资金由各县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付。

 

(二)继续排查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落实情况。各县区要进一步简化门诊慢特病申请认定程序,落实好门诊慢特病待遇核定“免申即享,全市通办”工作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三)启动医疗救助待遇落实情况集中排查。各县区要集中时间和力量,组织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排查,重点关注直接结算系统完善前的住院患者和异地就医患者。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救助的,要主动按规定给予救助。确保应享尽享,不漏一人。

 

三、巩固提升待遇水平

 

自2023年9月1日起,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执行统一的住院待遇标准。不再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通知》(长人社发〔2017〕124号)中有关意外伤害待遇的单行支付规定。

 

中医适宜技术门诊治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试点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试点病种范围及支付标准等管理要求执行原有规定。

 

四、细化居民医保与其他保障制度衔接政策

 

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退出其他制度保障3个月内,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自缴费次日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缴费的,执行等待期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费的,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集中缴费期结束后缴费的,缴费标准为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之和。缴费时当年财政补助标准未下达的,按上年标准缴纳。

 

其他非困难群体参保居民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3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补办的,执行等待期有关规定。缴费标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五、深化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

 

全面落实好国家和省组织的药品耗材集采工作。科学指导医疗机构精准报量,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耗材采购使用情况开展监测通报,促进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深入落实全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关政策,完成好省、市相关工作部署。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

长治市民政局

长治市乡村振兴局

长治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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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治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