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7年)

黑政规〔2017〕3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680元;第二档: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含抚远市)、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及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1450元;第三档:伊春、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哈尔滨市双城区、各县(市)为1270元。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6元;第二档: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含抚远市)、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及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13元;第三档:伊春、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哈尔滨市双城区、各县(市)为12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本次调整后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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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