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钦州市引导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工作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钦人社规〔20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引导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工作经费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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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引导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工作经费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村(社区)“两委”组织引导农村劳动力到自贸区钦州港片区、钦州高新区企业就业,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助力乡村振兴,经研究,决定对村(社区)“两委”引导农村劳动力进入自贸区钦州港片区、钦州高新区企业就业给予工作经费补助,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导对象

 

钦州市内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力。

 

二、用工单位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自贸区钦州港片区、钦州高新区组织开展精准招聘的工业企业。

 

三、补助对象

 

钦州市辖区范围内行政村(社区)“两委”。

 

四、补助标准

 

引导本村(社区)农村劳动力到自贸区钦州港片区、钦州高新区开展精准招聘的工业企业成功就业,企业与引导对象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引导对象工作满3个月后企业继续聘用的,给予村(社区)“两委”工作经费,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和村(社区)“两委”干部工作补助,资金来源由同级财政安排。

 

具体补助标准为:每引导一名对象进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第一年工作满3个月补助1000元,工作满一年再补助1000元;第二至第五年每工作满一年补助1000元。其中,第一年补助的1000元、第二至第五年每年补助的500元作为村(社区)“两委”干部工作补助,余下部分补助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

 

村(社区)“两委”只能引导本村(社区)农村劳动力,对同一名引导对象第一年内村(社区)只能申领同一个园区的工作经费补助,且次年起均按1000元/年给予补助。

 

五、补助拨付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钦州高新区管委每半年统计各村(社区)引导农村劳动力到园区就业情况,送当地人社部门核实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划拨钦州市引导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工作经费,拨付给村(社区)工作帐户,具体操作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资金拨付要求进行划拨。

 

村(社区)“两委”收到引导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工作经费后,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提留补助给村(社区)“两委”干部工作经费,余下经费补助资金转入村级集体经济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配合做好企业用工和就业保障工作,多措并举帮助自贸区钦州港片区、钦州高新区组织开展精准招聘的工业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各镇(街道)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农村劳动力进入自贸区钦州港片区、钦州高新区就业促进乡村振兴的主体责任。村(社区)“两委”干部要积极排查摸底和宣传动员,掌握本村农村劳动力就业动态。

 

(二)加强政策宣传。自贸区钦州港片区、钦州高新区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报纸、广播电视、移动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引导农村劳动力进入自贸区钦州港片区、钦州高新区就近就业工作经费补助政策和服务招工工作动态。

 

(三)明确目标任务。自贸区钦州港片区、钦州高新区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置目标任务,研究建立村级招工网格区管理工作机制,积极动员村(社区)“两委”干部组织引导本村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到自贸区钦州港片区、钦州高新区就近就业。

 

(四)做好招工信息收集发布。自贸区钦州港片区、钦州高新区要及时收集掌握工业企业用工缺工信息,组织开展精准招聘活动,为各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引导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提供就业岗位信息。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工业园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来源: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