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人社发〔2021〕1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税务局:

 

为促进防城港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集聚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规范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运营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号)精神,我们结合防城港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防城港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防 城 港 市 财 政 局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

防城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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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防城港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集聚和高质量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规范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运营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以人力资源服务业为主业态,以促进人力资源和人才有效开发与优化配置为方向,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为一体,由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及配套机构在空间上集聚而形成的特定功能性载体。

 

第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般设立在人力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产业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各类产业园区内。

 

第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结合,经营性服务与公共服务相结合,人力资源服务与其他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通过引进知名高端机构入驻,建设有特色、有活力、有规模、有效益的县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原则上应先认定为县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优先申报自治区级、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二章 园区功能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充分发挥“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拓展服务”功能,辐射带动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集成产业、创新、人才、资源、政策等多要素,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并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业展示交流、供需对接活动,搭建合作平台,更好发挥行业集聚效应和规模效益,在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第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积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等融合发展,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需求。

 

第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开展市内外园区互访、观摩学习、研讨协作等活动;支持园区入驻机构加强交流互动,促进合作共赢。

 

第十一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试点,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跨界融合、数字化转型和标准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数字化服务和跨境劳务等方面先行先试。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十二条 申报认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基础和优势、产业导向和发展目标、功能布局、建设及运营模式等内容,还应建有公共服务平台,具备提供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人才人事等公共服务功能。

 

(二)有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应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产业布局需要,与本地区经济产业匹配度高,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前景,对本地区经济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和区域辐射作用。通过集聚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形成较为完整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或是有针对性地提供符合全区或全市经济发展专业化、特色化、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服务。

 

(三)有一定的园区面积。市级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含),其中:公共服务平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含)。县级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含),其中:公共服务平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含)。布局科学、功能合理、设施完备、管理完善,能够满足入驻机构的需求。

 

(四)有较好的行业集聚效应。市级园区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20家,入驻面积达到园区建筑面积50%以上,年营业总收入不低于2亿元。县级园区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10家,入驻面积达到园区建筑面积30%以上,年营业总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五)有完善的运营管理。管理运营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运营规范,有专门的筹建运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为入驻园区企业提供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有完善的各类线上线下服务平台,经济效益显著、增长态势明显。园区能提供会议、培训、金融、法律、住宿、餐饮等配套服务。

 

(六)有数字化建设基础。对数字化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数字化产业发展环境有具体规划,并具备提供数字化服务的一定基础。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自愿申报、综合评估、择优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县级产业园由平台投资建设(或运营)主体向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级产业园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创建市级或县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请书;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规划报告;

 

3.场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5年)、消防验收报告;

 

4.入驻企业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目录、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入驻协议等;

 

5.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二)评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 联合发改、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工信、税务等部门组成产业园评审工作组对产业园进行评估,重点实地考察园区规模、基础设施、功能特色、管理运营、公共服务、实际效益等方面情况。

 

(三)认定。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评估通过的产业园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复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综合管理部门,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开展市级人力资源服产业园的规划、评估、认定、考核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服产业园建设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和资金扶持。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县级人力资源服产业园的规划、评估、认定、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产业园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体制机制,制定权责清晰的管理运营办法,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运营管理模式,规范运作,完善服务。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园区建设,构建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软硬件建设,提供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为入驻机构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要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扶持力度,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营业执照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回执书)及备案等必备要件。

 

第十九条 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认真落实年度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人力资源服务有关活动,不断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提供优质人力资源服务。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园区运营机构要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产业园内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每年应当对入驻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依法诚信经营情况、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营业收入及纳税情况、按规定落实年度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在30日内限期退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并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将退出市场主体情况通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部门:

 

(一)拒不执行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整改意见的;

 

(二)经营场所经常处于空置关闭状态,或实际并不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挪作他用的;

 

(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自行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秩序、形象声誉的。

 

第六章 评估考核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估考核制度,对人力资源服务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内容包括平台建设、政策体系、管理运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进行评估考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估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产业园运营绩效自评与综合评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核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资格,且三年内不予重新认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