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有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规定,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2014年10月,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更好贯彻《条例》,做好政策衔接,对于改革后退休且符合上述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符合上述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后养老金待遇按《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01号文件)规定执行,另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工作年限确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与100%之间的差乘以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对应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再乘以240个月。所需资金按单位列支渠道由单位支付。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筹措资金、落实到位。同时,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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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