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保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和渠道的重要通知(2023年)


广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 号)和《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舟民福〔2023〕2 号)文件精神,2023年我市高龄津贴发放标准调整为:80—90周岁(不含)每人每月60元,90—100周岁(不含)每人每月14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7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工作要求,从2023年5月起,我市人力社保部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所发放的8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每人每月40元的“高龄津贴”不再发放,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按新标准发放。2023年1-4月人力社保部门已发放的“高龄津贴”,与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民政部门予以补足。如需咨询相关问题,请联系当地民政或人力社保部门。

 

特此公告!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2日


来源: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