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局梳理我省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形成了《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以下简称《项目汇编》),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医保规〔2022〕1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省医疗服务项目系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和2007年新增修订版)制定,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汇编》所列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以及说明提供医疗服务,上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应按我省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二、严格医用耗材收费管理。凡是各级分类“本类说明”、“说明”和项目“除外内容”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我省各公立医疗机构继续执行原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价费〔2002〕97号)中的“手术用一次性特殊材料、器械目录”。

 

三、《项目汇编》非医保报销目录,各市(州)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标准按国家、省、市(州)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项目汇编》中医疗服务项目多、专业性强,我省各公立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按程序反馈我局,以便及时进行修订和调整。

 

五、本通知自2023年3月31日起执行。若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六、《项目汇编》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地不得自行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要素进行解读。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5日


附件下载:

  1. 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pdf

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