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直单位公务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1〕54号


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省直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30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省直单位公务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从2011年起,在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补助待遇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含退休人员)健康体检费用按本通知给予补助。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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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直单位公务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为提高省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务员健康水平,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从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务员健康体检,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公务员是指凡在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二、健康体检的方式

 

(一)采取协商准入的方式,在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及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中,确定一定数量的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及基本体检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年初公布。

 

(二)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体检,每年参加体检的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应体检人员的95%。按照双向选择原则,各单位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自主确定体检时间及体检项目。体检费用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由单位自行承担或体检者本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使用社会保障IC卡支付。

 

各体检单位应于年底前向省医保中心书面报告体检情况,包括体检人数、体检率、体检费用,并对体检医疗机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进行客观评价。

 

(三)健康体检医疗机构要负责做好公务员健康体检工作,针对公务员健康体检的特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体检内容和服务标准。体检结束后体检医疗机构依据保密原则向体检个人提交体检结果,并向体检单位报送单位体检小结和团体健康档案。

 

三、公务员健康体检费用的管理

 

(一)体检费用按照当年1月1日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数、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核拨参保单位,当年新增的公务员于次年安排体检费。

 

(二)体检费用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超支由单位承担,结余转入次年使用。

 

(三)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连续两年不组织体检,从第三年起,暂停安排公务员健康体检费。连续两年体检率未达95%,减半安排公务员健康体检费。

 

四、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省医保中心负责经办。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