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 关于调整部分医保政策积极支持生育的通知

潍医保发〔2023〕2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健局,市属各开发区医保主管部门、财政局、卫健办: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生育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水平,现就部分与生育相关的医保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参保职工生育的医保支付政策。统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待遇,其中,产前检查费为800元;职工政策范围内住院生育医疗费改按比例进行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90%。

 

二、调整参保居民生育的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一孩、二孩、三孩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支付分别提高到1000元、1500元、3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三、有关要求

 

(一)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实行联网结算。参保女职工(含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与分娩住院生育医疗费实行一站式结算。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政策调整,及时优化调整分娩住院计费方式和流程,准确区分产妇与新生儿医疗费用,不得将与新生儿有关的医疗费用计入产妇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中。

 

(三)参保人员需凭卫健部门出具的一孩、二孩、三孩纸质版《生育服务手册》或电子版《生育服务手册》(《生育登记证》)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该通知自2023年1月20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潍坊市医疗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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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潍坊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