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四川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我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第三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应遵循规范管理、突出重点、逐步推开、审慎稳妥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要求,优先用于工伤风险较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切实发挥制度保障功效。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我市工伤认定、工伤事故等情况,牵头制定工伤预防政策,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工伤预防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工伤预防费规范使用的监督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分析和职业病诊断情况,针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等方面,提出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建议方案。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等方面,提出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建议方案。

 

第五条 建立市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市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联席会议主要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审定工伤预防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共同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联席会议审定结果,适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并向社会告知。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在保证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按照我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确定。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5%。

 

第七条 工伤预防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收入的3%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伤预防费收支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定进行管理。要严格支付审核程序,确保基金支付合法合规。

 

第九条 工伤预防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挪作他用。工伤预防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非工伤预防项目。

 

第十条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项目。包括对参保单位及职工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知识宣传活动,如媒体(包括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宣传、公益广告、印刷购买宣传教育资料等。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培训项目。包括对参保单位及职工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安全生产管理、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知识等培训教育。

 

第四章 项目确定及实施

 

第十一条 我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提出项目计划。注重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高、工亡和高等级伤残工伤职工多、工伤保险费支缴率高的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优先作为工伤预防的主要对象,做到目标明确,有的放矢。

 

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确定项目计划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5月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编制项目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分类、项目内容等环节(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报送的工伤预防项目进行汇总,并会同市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结合我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工作重点,以及工伤预防费预算情况,统筹考虑工伤预防项目的轻重缓急,于每年10月底前审议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工伤预防全市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编制工伤预防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目标、费用分配、组织方式、实施步骤、考核、验收、监督等环节。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配合实施。

 

第十五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牵头组织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第三方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等。

 

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与选择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服务合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保证项目有效推进。

 

第五章 第三方机构条件

 

第十六条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具备开展工伤预防项目相关资质(营业范围包括工伤预防服务、宣传和培训等内容),且从事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提供合同复印件);

 

(三)具有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技术人员2人以上;

 

(四)具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五)依法应具备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章 评估验收及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 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市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具体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支付30%--70%预付款。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报告作为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的重要依据。

 

承担验收评估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的所有条件;

 

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开展评估业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和办公条件;

 

具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伤预防、经济学、心理学、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完善的评估技术和方法等条件。

 

项目达到绩效目标且评估验收合格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支付余款。结算时,须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或委托文件、服务机构资料、工伤危害因素风险评估报告、员工培训签到表、回访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对未达到绩效目标、验收不合格的,需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工伤预防费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的,对相关责任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不符合项目方案和合同规定、存在违法行为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年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计划申报表


附件下载:

  1. 年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计划申报表.doc

来源: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