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电子凭证和移动支付应用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的通知》(医保办〔2020〕10号)精神,根据国家、省2023年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工作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工作目标

 

(一)全流程支持医保电子凭证。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人工收费窗口和自助设备应全面支持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医保结算。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和身份证在挂号、就诊、支付、取药、取报告等需要验证身份的就医服务环节全流程使用。

 

(二)提高医保电子凭证结算占比。到2023年11月30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电子凭证结算占比(本单位医保电子凭证结算笔数/本单位全部结算笔数)不低于60%,零售药店不低于80%。

 

二、工作措施

 

(一)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在挂号、候诊、购药等环节提示引导主动帮助参保群众激活和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各医院结算窗口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结算的要达到50%以上,10月底前要达到70%以上,年底要达到90%以上。各定点药店要引导群众首先使用医保电子凭证,使用医保电子凭证购药结算率要达到90%以上。以上目标由医保中心纳入2023年度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并依此作为对各定点医药机构的考核内容之一,以确保任务的完成。

 

(二)为了配合医保电子凭证的激活和使用工作,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在6月底前完成省医保局安排的医保电子凭证全流程应用、移动支付和处方流转工作,医保中心负责把以上工作纳入协议管理范围。配备了扫脸支付设备的单位,在结算窗口可以优先使用移动扫脸设备,扫脸设备的使用率要维持在60%以上。

 

(三)率先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各定点医药机构要组织各机构工作人员率先激活和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并帮助各自的亲朋好友率先激活和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确保本单位职工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达到100%。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大推广使用力度,在主要结算窗口张贴摆放电子凭证宣传资料,有条件的医药机构可以开启医保电子凭证专用结算窗口,引导参保人激活并使用电子凭证办理业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意义。医保电子凭证是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签发的医保身份识别电子介质,是“互联网+医保”各项便民服务开展的基础。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充分认识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统筹推进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二)加强宣传引导,提升使用体验。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加强宣传引导,优化改造本单位信息系统和自助设备,合理利用各类第三方展码APP激励渠道,提升参保人员在本单位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的体验感。

 

(三)加强工作配合,提供佐证材料。省医保局每月会抽取标准化抽查机构,被抽到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医保部门通知要求及时提供体现医保电子凭证和身份证在挂号、就诊、支付、取药、取报告环节使用的系统界面截图、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

 

(四)加强考核通报,压实各方责任。市医保部门将定期对所辖定点医药机构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工作的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考核。

 

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4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

来源: 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