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2006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 [2006] 96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为2006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已建立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随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同步调整机制的地区,待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后,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的调整时间和标准执行。

 

实行通过发放生活补贴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基本拉平的地区,从7月1日起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调整后,如机关事业离休费调整额高于基本养老金调整额的,通过生活补贴予以补齐;低于基本养老金调整额的,相应冲减生活补贴。

 

二、2005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2005年7月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全市(地级以上市,下同)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增长未达到以下水平的,予以补足,从2005年7月起发放。

 

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增加额=全市2004年月人均企业基本养老金×2004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60%。

 

2005年7月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已经达到上述水平的市,本次不再另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由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从2006年7月1日起,为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以2005年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2005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5.7%)的100%左右幅度调整。其中,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110%幅度调整;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具体调整方案由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制定,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报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各市调整政策务必于2006年10月底前落实到位,在调整过程中应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有关调整情况请书面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