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固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2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710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条 职工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的;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拍卖住房的;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四)购买公有住房的;

 

(五)大修自住住房的;

 

(六)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

 

(七)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八)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九)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

 

(十)无房职工在本市租房自住的。

 

第五条 职工发生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五)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一)已经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以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提取形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法依规被冻结的;

 

(三)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第七条 一年内,缴存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不得重复申请。

 

第八条 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三章 提取条件、提取额度及申请要件

 

第九条 职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的;职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日期(已办证的按契税发票中注明的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在三年内,购买保障性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购房合同在三年内;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申请人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所购买的新建住房房屋性质为住宅的(不包括商服和商业用途房室);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房屋总价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的价格;办理“先提后贷”业务的,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相加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三年内的购房合同正本(已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副本和《不动产权证书》)、付款发票、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还需提供准购证明文件。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需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职工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拍卖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拍卖住房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职工本人、配偶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拍卖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三年内;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没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所购买的再交易自住住房/ 拍卖住房房屋性质为住宅的(不包括商服和商业用途房室);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房屋总价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的价格;当《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价格与契税完税凭证计税金额不一致时,该套住房可提取金额就低不就高)。

 

申请要件:购买再交易房的,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三年内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需房管部门加盖调档章)、三年内的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税收完税凭证、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需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拍卖住房的,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需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购买拍卖住房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职工本人、配偶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备案日期在三年内(已办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契税发票的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没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所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商服和商业用途不在提取范围);购买拆迁安置房须产生房款补差,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补差部分房款总额(房款总价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的价格)。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经房管部门备案的三年内的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正本、交款票据、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需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本人、配偶购买公有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签订之日(契税发票中标注的合同签订日期)起三年内;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应付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的价格)。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三年内的购房合同、出售审批表、交款票据、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需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购买公有住房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商服和商业用途不在提取范围);大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以内,且危险性鉴定为 C 级或D级;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大修支付费用。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支付费用发票、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需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职工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配偶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建造或翻建从批准建造或翻建之日起时间在一年内(已办证的按契税发票上注明的工程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本年度内无提取的;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所建造或翻建的自住住房房屋性质为住宅的(不包括商服和商业用途房室);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或翻建房屋支付费用总额(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的价格)。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年内的批准文件(市县级以上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发票,不动产权证书(自建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农村房屋需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需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建造和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的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累计提取(冲还)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本息总额,且本次提取(冲还)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的当前余额。

 

申请要件:(一)一次性扣划住房公积金还款: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需扣划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按月扣划住房公积金对冲还款(签约对冲):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需扣划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停止按月扣划住房公积金对冲还款(取消对冲)业务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按月扣划住房公积金对冲还款(签约对冲)业务;

 

(三)一次性扣划+按月扣划还款: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需扣划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还款(不选择上述三种方式申请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且最近一次一次性扣划住房公积金还款业务、按月扣划住房公积金对冲还款业务或取消签约对冲业务发生满一年,其他提取条件满足本条要求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还款,提取额度按照本条要求计算;提取后符合对冲业务签约要求的,可签约对冲业务):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需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配偶一类银行储蓄卡、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职工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的异地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累计提取(冲还)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本息总额,且本次提取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的当前余额。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借款合同、还款明细(七个工作日内打印、加盖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银行业务印章的还款余额单,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公众号、APP等查询到当前还款情况的可以不提供还款明细纸质材料)、异地贷款发放通知书(首次提供)、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款账号或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提取形式遵从缴存职工意愿。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需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贷款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未结清的;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贷款种类必须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其他种类贷款不得提取);贷款所购房屋的性质必须为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性质房屋贷款不得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本息总额,且本次提取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当前余额。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借款合同、还款明细(七个工作日内打印、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还款余额单)或贷款基本情况表、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需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贷款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无房职工在本市租房自住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开户满三个月以上的;本人及其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的;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1.50万元/年。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在固原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二孩及三孩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已婚职工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单身提供户口本)、无房证明、无房屋备案证明(已婚职工需提供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和无房屋备案证明)、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证明。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及三孩家庭租赁商品住房的还需提供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证明性材料。

 

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取得离退休证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提取额度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退休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需提供)或相关证明、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

 

第二十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提取额度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取得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的;提取额度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户口簿)、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有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提取额度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申请要件:缴存人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继承协议、遗嘱、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的;未在异地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提取额度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提取受理、审核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按规定的提取情形和相应的提取要件备齐材料,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线上服务渠道、线下服务网点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且符合规定,方可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提取规定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结。需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终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进行提取审核,不得自行放宽审查条件,对识别出伪造、变造各类提取材料的,必须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如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依法依规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材料,也可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八条 提取审核通过的,将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职工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实施细则提取条件并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可以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申请死亡提取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入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通过委托公证书所指定的账户。

 

签订《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逐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中止:

 

(一)职工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职工拒不配合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或者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三)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四)公积金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

 

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公积金中心应当恢复审核,提取审核的期间继续计算。

 

第五章 网上提取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拓宽业务办理渠道,推进线上提取等自助办理事项。相关办理规定可适时予以优化调整,并对外发布,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第三十一条 对公积金中心有技术支持在线上开展的提取业务,提取申请人可按规定进行注册和身份认证后,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大厅、我的宁夏、宁夏住房公积金客户端等办理提取业务。

 

第三十二条 线上提取业务审核标准应当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线上提取业务办理的准入和退出等规定,规范业务办理流程,确保业务办理的有序运行。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提取管理业务应接受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财政、审计、缴存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提取规定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对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或伪造材料等手段骗提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应留存其提交的所有虚假材料,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已违规提取获得资金的,责令职工限期全额退回,三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推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单位、职工或者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提出调整方案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3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固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通知》(固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18〕2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来源: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