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城市社区工作者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3〕3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为保障城市社区工作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工伤康复权益,推进工伤保险参保扩面,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本省有关政策,现就城市社区工作者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为城市社区工作者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由参保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城市社区工作者缴费费率为省定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实行费率浮动办法。城市社区工作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城市社区工作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城市社区工作人员中属于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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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