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函〔2023〕14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政策知晓度,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养老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特别是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

 

二、宣传内容

 

(一)参保缴费政策。重点宣传解读《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9〕33号)等文件,引导城乡居民按照一到十档的缴费标准,自愿选择缴纳养老保险费,重点宣传多缴多得,缴费档次越高,补贴越高,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越多,待遇水平越高,引导参保人员选择更高的缴费标准。

 

(二)困难群体代缴政策。重点宣传解读《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91号)等文件,有针对性地对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讲解本市代缴政策,讲清按月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不计入家庭收入,打消顾虑,将更多困难群体纳入保障范围。

 

(三)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政策。重点宣传解读《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2〕44号),介绍2022年的利率水平,突出和银行存款利率比较的优势,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

 

三、宣传形式

 

(一)统一宣传。市人社局在门户网站、微信和微博等平台进行统一宣传,发布政策解读和政策问答,并统一印制宣传政策问答折页、宣传海报、手提袋等宣传品,分发各区人社局。各区人社局结合各自需求翻印宣传材料,扩大宣传范围。

 

(二)集中宣传。确定4月至5月、9月至10月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中宣传月”,各区人社局要走出机关,到集市市场、村民活动中心等人员活动密集的地区,现场发放宣传材料,面对面讲解政策。市内六区开展不少于1次集中宣传,其他区开展不少于2次集中宣传。

 

(三)常态宣传。各区人社局要把握重点,丰富宣传载体,结合本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多形式、全方位组织开展常态化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本区电视台、微信公众号以及视频号、抖音等新媒体,通过短视频、动画片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常态宣传。同时,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政策宣传海报、发放政策问答手册、设置咨询台等宣传手段,为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社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人社局统一部署,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宣传活动计划、具体方案,印制相关宣传材料,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二)注重宣调结合。各区人社局要结合党中央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要求,在开展宣传工作的同时,注重了解群众的迫切需求,问计于民、问需于民,掌握第一手资料,把办公室中发现的问题转化为调研后破解的办法。发现重要情况随时向市人社局报告。

 

(三)按时反馈情况。各区人社局要对宣传活动的组织安排、宣传形式、宣传效果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注重积累活动中的图片、视频等相关宣传资料。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请于2023年12月底前报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

 

联 系 人:杨晓会

传真电话:83218322

内网邮箱:user717

外网邮箱:srsjylbxc@tj.gov.cn

 

2023年4月6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