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豫劳社养老〔2008〕32号


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问题的请示》(新劳社养老〔2008〕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如果其供养直系亲属在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我省当时执行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就应享受相关待遇。在企业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发放遗属生活补助费,以前没有发放的应予以补发。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