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及档案管理办法》《海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工办发〔2022〕98号


海南省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及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发挥档案在困难职工精准帮扶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级负责、精准识别、一户一档、动态管理”的原则,为困难职工建立档案。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对深 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形成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 档案分类

 

第四条 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及电子档案。原始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困难职工本人申请书或者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基层单位工会帮扶申报材料、困难职工家庭档案申报表、困难职工及有关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材料、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致困原因及其引发的支出证明材料、银行账户账号,低保户需提供低保证明材料等。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电子档案是指依据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困难职工档案的内容填报的电子信息(应与困难职工家庭原始档案保持一致)。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帮扶 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发放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工会在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各种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集体文档、新闻报道资料、照片、影像资料等。

 

第三章 建档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困难职工建档基本条件:

 

1.本人户籍在海南省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在职职工(含内退人员);

 

2.本人户籍虽不在海南省,但劳动关系在省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且签订劳动合同或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含内退人员)。

 

第六条 档案分为深度困难职工档案、相对困难职工档案、意外致困职工档案。档案按照户籍制建立,一户一档,原则上以困难职工本人为主建立档案,家庭成员有多个困难职工的,以一人为主建立档案,不得重复建档。

 

1.深度困难职工,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的困难职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立深度困难职工档案: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

 

(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

 

(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

 

2.相对困难职工,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2倍以内的困难职工家庭。符合条件的,建立相对困难职工档案。

 

3.意外致困职工,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立意外致困职工档案:

 

(1)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的职工家庭;

 

(3)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的职工家庭。

 

4.对长期居住在城市、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按务工地标准符合深度困难、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条件的,可纳入建档帮扶范围。

 

5.因公牺牲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职工及其配偶双亡的未成年子女,符合深度困难、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条件的,可以职工的名义建档,并纳入相对应帮扶范围。

 

6.职工因配偶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死亡造成单亲,职工未再婚,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生活有困难的职工家庭,符合深度困难、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条件的,可纳入建档帮扶范围。

 

7.已加入工会组织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建档帮扶范围。

 

第七条 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排除性条件。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拥有商业店铺、厂房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3.本人或家庭成员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4.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其他部门安排的技能培训、职业介绍2次(含)以上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5.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拥有日常居住的农村自有住宅,同时拥有1套(含)以上非常住或用于出租的商品住房的;自建房150平方米(普通装修)以上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档案。

 

6.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正三轮和侧三轮载客载货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和大中型营运农机具的,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档案。

 

7.本人违法犯罪、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被依法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8.经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核对,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拥有储蓄等货币性资产总值超过当地城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意外致困户家庭人均(成员拥有储蓄等货币性资产总值-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城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9.5至6规定的排除期限等具体情形,各市县总工会、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 退休职工建档条件:

 

1.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的,已实行社会化管理,不纳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范围。

 

2.到退休年龄后,因企业欠缴社会保险等非本人原因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不能正常领取退休金的,如符合困难职工的条件,可以为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时限最长不超过达到退休年龄5年(含)。

 

3.到退休年龄后,因未达到缴费年限等原因职工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且职工仍继续从事有实事劳动关系的,如符合困难职工的条件,可以为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时限最长不超过达到退休年龄5年(含)。

 

第九条 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领取失业金一年内可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档案;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重新认定并负责建立档案。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建档帮扶范围。

 

第四章 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核算指标

 

第十条 职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标

 

职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至少6个月)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主要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单位开具的年收入(扣除 五险一金和税费)也可作为依据;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2.经营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3.财产净收入,是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 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是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不计入职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优抚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各级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助费等;

 

(四)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我省精简退职职工享受的补贴;

 

(五)政府发放的灾害生活救助、医疗、临时、住房等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六)因病、因灾、因学以及住房困难而获得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社会捐款,全部根据捐款用途开支后,剩余的捐款除外;

 

(七)残疾人各类福利补贴和慈善捐助;

 

(八)长寿老人高龄津贴,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己自足种植、养殖的劳动所得(存在雇佣劳动或者规模经营的除外);

 

(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残疾人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部分;

 

(十一)因公(工)负伤职工的医疗费、生活护理费、残疾人器具辅助费;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二条 职工家庭成员经济收入的核定方式包括:

 

1.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或供养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没有重 大疾病、残疾、未上学、有劳动能力的,无法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其收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测算。家中有失能、部分失能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患者或重度残疾人,以及有怀孕、哺乳(1周岁以下)、2周岁以下除主要监护人外无其他人看护 的婴幼儿等特殊情形的,主要监护人(1名)按实际收入确定,确属在家监护不就业的可不计算劳动收入。

 

2.患重大疾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应扣除国家医疗保险报销和国家大病救助补贴等费用。

 

3.确定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残疾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子女上大学、重大意外事故等情形(违法犯罪除外),提供的支出凭证原则上不早于上个年度。例如,职工在2022年6月1日提出建立困难职工档案,认定其提供的支出凭证不得早于2021年1月1日。连续住院等特殊情况的,可以视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统计职工支出费用时限应与统计职工家庭收入时限相一致,计算出职工家庭可支配收入。

 

4.家庭非薪资年度收入包括股票收益、出租租金、偶然所得等。

 

第十三条 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核算指标

 

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是指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因患病、残疾、就学、租房、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产生的刚性开支。

 

主要包括:

 

1.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因慢性病、疑难疾病等长期服用中草药、民间就医或门诊购药的,以有效缴费凭证为依据,不含就医交通、住宿和雇人陪护费用。

 

2.因残费用。指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的费用。

 

3.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4.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

 

5.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职工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不计入家庭人口情形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为准。

 

可纳入家庭成员范围的人员包括: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丧失 主要劳动能力或未满18周岁子女、尚处全日制在读的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已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但失去主要劳动能力的父母、无法独立生活且无其他依靠的兄弟姐妹、法律要求扶助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建档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建档工会入户调查摸底或职工个人申报、建档工会核实、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批对象公示、上级工会复核、县级(含)以上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备案的程序,建立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基层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需报县级(含)以上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备案。县级(含)以上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对基层工会建立的原始档案进行严格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

 

第十六条 困难职工建档需提供如下资料:

 

1.个人申请书或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基层单位工会出具的申请报告;

 

2.职工本人及有关家庭成员证明材料;

 

3.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4.相关困难证明(支出凭证等)资料;

 

5.公示证明材料;

 

6.职工建档原始信息表(应与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电子档案保持一致)。

 

7.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诚信承诺与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8.各级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经审查原件后可提供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请。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乡镇街道或社区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诚信承诺与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困难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原始纸质档案应一式两份由困难职工建档单位和帮扶中心保存管理。

 

困难职工通过海南工会云困难帮扶平台申请的,由市县总工会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帮助申请职工做好有关资料的申报登录等工作。

 

第十八条 核实。基层工会在收到困难职工提出的申请后,要深入到职工家庭对职工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 员在困难职工本人书面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应填写纸质《困难职工档案》相关信息,填写内容要全面、真实、详细,不得漏填、错填职工信息,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核查。各基层工会把困难职工填写的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诚信承诺与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含电子版)提交市县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初审,初审后提交到省总工会,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核查,核查结果逐级反馈。有条件的工会,还可以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对申请建档职工家庭的房产、车辆、金融资产等其他情况进行信息核查比对。

 

对于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不得建档帮扶;对于隐瞒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违规领取帮扶资金的,应及时注销档案,追回违规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公示。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应由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收入及困难情况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单位或社区工会在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建档单位工会应建立公示栏、设立举报箱和热线电话,使困难职工建档工作始终处于阳光操作程序之中,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报。公示无异议后的困难职工,单位工会档案管理员登陆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建立困难职工电子档案,要将相关困难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作为附件留存。建档单位工会要同时将电子、纸质档案及相关材料向上级职工服务(帮扶)中心申报,省产业工会直接向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申报。

 

第二十二条 认定。困难职工建档认定工作实行分级认定、分级负责。收到困难职工申请资料的乡镇(街道)工会或产业工会,应派2名或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要深入困难职工家庭掌握该职工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致困原因等情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人员所在工会提出审查意见,将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签章齐全后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上一级职工服务(帮扶)中心。

 

各级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在收到所属建档单位上报的《困难职工档案》后,应依据前款所列建档标准对档案进行抽查审核认定,深入到困难职工家庭、单位、乡镇街道或所在社区进行抽查复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建档单位。

 

第二十三条 再公示。困难职工建档实行“一公开三公示”,即申请困难职工建档的条件、操作程序、政策法规等公开;新增的困难职工档案情况实行基层工会,市县总工会、省产业工会两级张榜公示;每次实施帮扶救助活动前应进行公示;长期享受困难职工待遇的情况进行每年公示。

 

除了建档单位工会公示,市县总工会、省产业工会要在对外公开的网站或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结束后,《困难职工建档申请表》纸质原件、身份证、户口本、相关困难证明复印件等资料整理成册,由县级以上工会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上报。经认定合格后的档案要通过工会帮扶管理系统逐级上报,对有空项、逻辑错误等不规范的档案,上级工会应及时退回,责令其尽快修改完善后上报。各市县总工会帮扶中心和省产业工会对认定合格后的困难职工电子档案,应及时通过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上报省总工会。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的困难职工档案内容,真实详细地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充分利用工会与民政等政府部门数据比对、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困难职工档案信息化管理,简化建档流程,逐步实现困难职工无纸化建档,一网通办帮扶。

 

第二十七条 坚持动态管理档案。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基层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建档单位要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注销。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一种档案发生变化时,另一种档案应不晚于30个工作日完成同步工作。对深度困难职工,原则上每年10月核查一次;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原则上每半年(4月、10月)核查一次。根据核查结果及时调整档案。复核期内帮扶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得随意降低帮扶水平。

 

第二十八条 对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应及时调整档案。困难职工因工作变动或原用人单位被合并、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将档案转移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所属街道(社区)工会。

 

第二十九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三十条 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提交档案资料,并负责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阅,不予外借。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询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查询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三十二条 档案注销、脱困及删除。因职工本人去世、退休、迁出、解除劳动关系、失踪或无法取得联系的、四类排查情况等情况,其档案应予以注销,并注明注销原因。建档困难职工因家庭生活状况改善超过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其档案应予以脱困,并注明脱困原因。

 

困难职工档案一般不进行删除处理。档案录入错误或未开展帮扶救助经核实不符合建档标准的档案,可以进行删除。开展过帮扶救助的困难职工档案不得进行删除,只能注销或脱困。困难职工档案注销、脱困和删除的,帮扶中心应在申报建档单位或对外公开的网站、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 加大档案信息化工作软硬件投入,加强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和安全等方面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档案信息共享和精准帮扶的效果。

 

第三十四条 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七章 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和梯度帮扶

 

第三十五条 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标准

 

1.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深度困难职工为解困脱困对象。其中脱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脱困后,给予6个月渐退期(渐退期间继续保留在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中,职工本人去世、退休、迁出、解除劳动关系、失踪或无法取得联系的、四类排查情况等情况注销的无渐退期);渐退期间各项帮扶政策不变,救助力度不减。渐退期后符合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相应困难类型继续帮扶,防止返困。

 

2.解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致困因素难以消除,通过政府救助和工会常态化帮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低保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应继续保留在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中实施常态化帮扶。

 

第三十六条 困难职工梯度帮扶。

 

1.加大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和保障力度,职工发生困难时,逐人逐户分析致困原因,全面掌握帮扶需求,采取因户施策,因需帮扶,精准施策,实现应统尽统、应建尽建、应帮尽帮,帮助困难职工走出困境。

 

2.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与政府救助制度衔接,推动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政府救助覆盖范围,应纳尽纳,发挥制度保障作用。

 

3.政府救助制度未覆盖或覆盖后仍有困难的职工,应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及时帮扶,其中,对暂时无法脱困的深度困难职工实施常态化帮扶,帮助缓解困难;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为其建立档案帮扶解决暂时困难,防止陷入深度困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当地”是指负责建立、管理困难职工家庭档案的市县(区)级工会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农民工,按照《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实名制考勤卡”等考勤记录。

 

第三十九条 送清凉等集体性活动有关档案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由市县总工会依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县总工会遵循“便利职工”原则,制定补充规定。

 

第四十条 各市县总工会、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可根据本办法,根据当地困难职工家庭分布、帮扶资金投入状况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建档标准,经主席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审议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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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强化监督,充分发挥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各级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救助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帮扶工作中产生的人员、办公经费,帮扶中心建设经费等,不属于专项帮扶资金范围,不适用本办法。

 

省、市、县(区)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职工互助活动资金、送温暖基金会资金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章 专项帮扶资金的来源、帮扶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来源: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二)地方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三)各级工会投入的专项帮扶资金;

 

(四)企事业单位行政拨付的帮扶资金;

 

(五)社会各界捐助用于工会帮扶的资金;

 

(六)专项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帮扶对象,为符合《海南省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及档案管理办法》建档的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等不同类型困难职工家庭。

 

第七条 专项帮扶资金补助发放标准

 

(一)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的生活保障等。

 

1.基本生活救助: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帮扶,深度困难职工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的2倍,相对困难职工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1.5倍。

 

2.住房补助:主要用于对在就业地无产权住房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住建部门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补助,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6个月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经领取住建部门等单位公租房补贴的不得重复补助。

 

3.取暖降温补助: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的取暖降温费用支出,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6个月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物价补助:主要用于困难职工缓解基本生活物资物价上涨带来的生活压力,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6个月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

 

1.困难职工家庭医疗费保障待遇参照《关于建档立卡脱贫户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琼委乡村振兴[2021]3号)确定的脱贫监测户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合规个人负担费用按85%补助,年度最高报销补助限额5万元。参加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困难职工,在扣除上述报销和其他相关减免的基础上,对个人自付部分按照职工医疗互助有关规定执行。

 

2.护理费用补助:对重病、残疾需要护理的困难职工或家庭成员,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6个月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专项救急补助: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或家庭成员当年因大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专项救急金,由建档工会先行垫支,并计入当年医疗救助额度。

 

(三)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

 

1.在校生活费补助: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补助;

 

(1)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的,在读期间助学帮扶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5个月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的,在读期间助学帮扶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10个月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交通费补助:主要用于普通本专科教育(含高职)在读的学生家庭所在地与就读学校间寒暑假往返机票(不超过同程普通火车票价)、普通火车(含高铁二等座)、船票、客车车票的学生票价补助,凭票发放交通费补助。

 

3.勤工俭学补助: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在就学期间参加由各级工会内设的勤工俭学岗位补助,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会、省驻会产业工会制定实施方案,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超过1个月海南省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

 

技能培训补助标准参照《海南省总工会技能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法律援助项目。主要用于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补助标准按照工会制定的法律援助办法执行。

 

(六)突发事件帮扶。主要用于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当年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情况的帮扶,根据造成的损失程度,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额的2倍。

 

1.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可补助不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额的一次性救助费用。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产生;可补助不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个月的医药补助费用。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可补助不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个月的一次性救助费用。

 

第八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在日常帮扶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的生活救助项目、医疗救助项目、助学救助项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法律援助项目等五个方面的帮扶。

 

(二)省财政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在日常帮扶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和助学救助等三方面的帮扶。

 

(三)市、县财政帮扶资金用于对困难职工开展各类帮扶。

 

(四)省总工会及各级工会配套帮扶资金用于在日常帮扶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的生活救助项目、医疗救助项目、助学救助项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法律援助项目等五个方面的帮扶。

 

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还可根据帮扶工作实际需要,对各级财政帮扶资金涵盖不到的帮扶对象进行慰问、救助,可按工会的有关制度规定和要求及捐助单位(个人)的意愿,科学合理确定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帮扶项目的内容:

 

1、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

 

2、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3、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

 

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

 

5、法律援助项目。主要是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条 开展帮扶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应列入各级工会的经费预算,按留存至本级工会的上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3%的比例配套。

 

第十一条 专项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发放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办公设备添置、工作经费;其他与困难职工送温暖、帮扶活动无关的开支。

 

不得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

 

属于政府采购、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二章 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发放

 

第十二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发放,必须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按照“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原则和工作程序,根据省总工会制定的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准确核 查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动态管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发放,应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帮扶中心应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用于其他帮扶项目的,采取银行转帐方式结算,属于采购范围的,执行采购有关规定。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支出后30个工作日内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专项帮扶资金发放所使用的实名制表格,应当包含受助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帮扶项目、帮扶金额、受助人签名(银行帐号)栏等。

 

第十五条 对入户走访慰问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发放现金慰问或购买慰问物资的,不得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从本级工会专项帮扶资金支出。现金发放比例不得超过帮扶对象的5%。

 

特殊情况下发放现金的,由受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领取专项帮扶资金时,应当进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核对身份,受助人签名栏签实际领款人姓名,加注与受助人关系和联系电话(受助人本人除外);由所在单位人员代领时,受助人签名栏签实际领款人姓名,加注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留存实际领款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提交有受助人签名的回单证明。

 

第十六条 具体帮扶项目操作的一般要求:

 

(一)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拟受助对象填报帮扶申请表及提供相关资料,所在基层(企业或乡镇街道)工会核实情况,当地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审核并根据帮扶标准提出具体帮扶意见,交同级工会领导班子或授权同级工会分管领导研究审批后发放专项帮扶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开展项目制帮扶,提高帮扶实效。

 

(二)职业培训: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困难职工进行技能培训,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协议中明确培训人数、时间、工种、要求、参训人均费用标准、建立学员培训档案等内容。培训机构最终提供的培训班结算单应当附培训费用正式收据、参训人员本人签名的实名制名册原件、培训班课程安排、培训期间签到表、培训考证情况等,经审核确认后划拨专项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培训档案可以委托培训机构负责建立。费用在参加培训的人员中平摊。

 

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自主举办培训的,应留存培训方案、资金预算、培训通知、参训人员本人签名的实名制名册原件、培训班课程安排、培训期间签到表、培训考证情况等。

 

(三)职业介绍:提供招聘会或日常职介相关资料、费用清单及本人签名的实名制登记表。费用在登记求职的人员中平摊。

 

(四)法律援助:主要用于律师代理仲裁和代理诉讼费用,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应当和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合同,根据服务合同和实际提供服务情况,将专项帮扶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对方账户;援助对象应填报个人帮扶申请表,律师提供代理费用清单、被援助人签名确认的代理情况说明,卷宗由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存档保存。

 

(五)利用专项帮扶资金发放实物进行慰问的,应提供慰问活动方案,购物原始发票凭证,并附慰问对象实名制表,实名制表中应注明每名慰问对象发放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六)其他帮扶活动: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和原则由各地自行制定具体操作要求。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救助发放的原则

 

(一)困难职工救助每户单项救助额度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需事先经市县级总工会审核报省总工会审批同意后发放,其中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超过5万元以上的,需事先经市县级总工会、省总工会审核后报全国总工会审批同意后发放。

 

(二)医疗救助按《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9〕107号)、《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困难职工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工联〔2021〕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医疗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个人自付部分。

 

(三)助学救助应以推动进入“奖、助、贷、勤、减、免”资助体系为主,适当补助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

 

(四)职业培训主要用于对登记失业的下岗困难职工、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含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困难农民工等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支出包括:租用教室(设备)、聘请教师讲课、购买教材、学员学习资料、往返交通及食宿费、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费用等。

 

职业介绍主要是用于困难职工的无业、待业家庭成员(含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困难职工的求职补贴。职业介绍支出包括:支付帮扶中心日常职业介绍发生的用工信息宣传资料、宣传板报、招聘会场地租金及宣传费等。

 

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应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五)法律援助主要用于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法律途径,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的诉讼、仲裁、工资清欠等法律援助的补贴,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六)用人单位工会使用本级工会经费和行政配套资金进行救助的,救助标准由用人单位工会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

 

(七)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救助标准的,需经本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专项帮扶资金原则上必须发放到户、落实到人。

 

难以区分受助对象、不能体现实名的帮扶活动不得使用中央财政

 

和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可从其他资金来源中列支,同时附上活

 

动方案(通知)、发生费用正式单据及活动的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根据预算应于当年资金年度使用,原则上不得结转下个资金年度。因档案动态变化等原因造成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无法在当年度使用完毕的,应在当年度10月31日前书面向省总工会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退款,省总工会批复同意后退回省总工会帐户,由省总工会另行分配。

 

财政资金的年度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委盘活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地方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使用完毕,具体按同级财政部门要求使用。

 

省总工会专项帮扶资金有节余的,应向省总工会业务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结转下年度使用,省总工会批复同意后执行。

 

其他资金根据各自相关要求使用,不鼓励过度结余。

 

第二十条 各市、县级以上工会在精准识别困难职工数量和困难程度基础上,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政府同类项目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具体项目标准。

 

各市、县级以上工会建立与物价指数和社会救助水平挂钩的帮扶标准年度调整机制,每年11月份将调整的帮扶标准报省总工会,省总工会年底前将汇总报全国总工会。

 

第二十一条 帮扶中心应当留存困难职工救助档案,含实名制汇总表(如汇总表有受助人原始签字已用于财务结算,存复印件)、受助人申请及审批意见、相关原始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与民政部门、慈善组织和残联等的联系沟通、协作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工作平台,防止过度帮扶,提高帮扶资源合理使用效率。

 

第四章 专项帮扶资金的预算、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三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发放主体是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职工服务(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帮扶中心,产业工会、企业工会建档的困难职工,按照层级隶属关系由地方工会帮扶中心依档发放至困难职工;对困难职工人数较多的产业、企业工会可以由所属于的地方工会帮扶中心依档确定资金额度,委托产业工会、企业工会发放;但不得采用以拨代支的方式,将资金切块分配给产业工会、企业工会。

 

专项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纳入县级以上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省总工会每年年底根据各帮扶中心上报到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户数、各地的物价指数以及当年度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编制次年的帮扶资金预算。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重点支持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常态化帮扶项目,向困难程度深的职工家庭、困难职工多的地区倾斜。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主要由省财政、市县财政及各级工会帮扶资金承担。省财政按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三个月的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预算;市县财政按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两个月的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预算;剩下部分由各级工会经费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专项帮扶资金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和专项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管理要求执行,纳入本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专项帮扶资金专款专用,建立明细台账。按照开支项目和预算口径,对专项帮扶资金不同来源进行明细核算。工 会保障部门和帮扶中心等经办部门在实施具体帮扶活动后进行报账时,应当注明资金开支项目及其列支渠道。

 

各级工会应科学制定资金使用流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因特殊原因预计将造成结转结余的,应于10月31前报省总工会,省总工会按照财政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会专项帮扶资金应当设立专项帮扶资金专用账户。县级以上工会财务部门须设立帮扶中心专项帮扶资金收支明细账目,实行专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事业编制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帮扶中心,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执行,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开户,独立核算,独立管理。

 

非独立核算的帮扶中心,按照工会财务制度要求建立专门账簿进行登记,并编制财务收支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总工会下拨中央财政、省财政和省总工会专项帮扶资金的分配,参照各地建档上报到工会帮扶工作管理户数、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专项帮扶资金总量以及各地物价指数、经济发展总体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

 

各级工会收到专项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后,应尽快制定本地区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制定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应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状况、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建档困难职工户数、自然灾害发生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并经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县级以上工会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经本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专项帮扶资金的请款及拨付手续,确保专项帮扶资金及时、足额下拨。

 

各级工会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帮扶中心每年按时编制全口径专项帮扶资金年度预算,应当建立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台帐,逐笔记载专项帮扶资金发放情况。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按月定期向本级工会保障部门、经审部门通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与财务部门核对账务,为编制年度全口径预、决算提供依据。

 

第三十条 各市、县总工会保障部门、财务部门,每年2月10日前后(确切时间要求每年由省总工会发文通知),将本级 及所属帮扶中心年度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省总工会。将上年度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说明和本年度专项帮扶资金全口径(分类)收支预算汇总,报送省总工会保障部和财务部。

 

市、县总工会,应当按照本地区财政部门和工会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上年度的专项帮扶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按时编报专项帮扶资金全口径(分类)的年度预算。

 

第三十一条 专项帮扶资金账务处理:

 

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帐、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专项帮扶资金要统一设置专门的明细科目(或备查账簿),用以核算不同来源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内容,分别明晰每项来源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一)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核算

 

属于本级工会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收到时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并增设“中央财政补助收入”二级科目。根据资金指定的专门用途可增设三级明细科目,如“帮扶资金”等;支出时按用途记“维权支出”相应的二级科目,并在相应的二级科目下增设“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支出”三级明细科目核算。

 

不属于本级工会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属于转拨下级工会资金性质,在“补助下级支出”科目下面增设“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二级科目核算。

 

(二)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核算

 

属于本级工会使用的资金,收到时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并增设“省财政补助收入”二级科目。根据资金指定的专门用途可增设三级明细科目,如“帮扶资金”等;支出时按用途记“维权支出”相应的二级科目,并在相应的二级科目下增设“省财政

 

专项帮扶资金支出”三级明细科目核算。

 

不属于本级工会使用的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属于转拨下级工会资金性质,在“补助下级支出”科目下面增设“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二级科目核算。

 

(三)省总工会专项帮扶资金的核算

 

属于本级工会使用的资金,收到时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并增设“省总补助收入”二级科目。根据资金指定的专门用途可增设三级明细科目,如“帮扶资金”等;支出时按用途记“维权支出”相应的二级科目,并在相应的二级科目下增设“省总工会专项帮扶资金支出”三级明细科目核算。

 

不属于本级工会使用的省总工会专项帮扶资金,属于转拨下级工会资金性质,在“补助下级支出”科目下面增设“省总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二级科目核算。

 

第三十二条 市、县总工会保障部(帮扶中心)编报(编制)专项资金预决算前应当主动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核对相关信息 和数据,报表应当经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才能上报,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决算的真实性。

 

财务部门要与保障部门、帮扶中心密切配合,明确各项专项帮扶资金的来源、用途,按照来源(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本级财政资金、上级工会经费、本级工会经费、社会捐助、其他专项帮扶资金等)和用途(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其他帮扶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专项帮扶资金按财政部门和省总工会有关绩效管理的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工会定期对预算和绩效 目标执行情况跟踪监控,省总工会进行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章 专项帮扶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专项帮扶资金监管机制,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职责。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一)县级以上工会法律保障部门(负责工会帮扶工作职责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困难职工认定和帮扶救助标准,制定本级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督查,会同财务部门编制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编制项目绩效目标。

 

(二)财务部门负责专项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核算等财务管理,加强财务指导和绩效管理。

 

(三)经审部门负责对专项帮扶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四)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参与制订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方案,按照“依档帮扶、因困施助”原则实施具体帮扶救助活动,编制本级帮扶中心的专项帮扶资金预决算。

 

第三十五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专项帮扶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 取资金、挤占、挪用、冒领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政处罚条例》

 

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会法律保障部门、财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工会经审部门应当把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对资金收入、支出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市、县(区)总工会经审部门对帮扶中心的专项帮扶资金每二年至少审计一次,审计结果报上一级工会经审、保障和财务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区)工会要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等客观原因出现偏差失误的,督促有关人员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可免除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总工会、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省级产业工会的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同级行政拨付、工会经费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帮扶资金,其他来源帮扶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外,可按照地方财政、同级行政、工会经费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科学合理确定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负责解释。


发布:202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