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退休补助费计算办法的通知

豫人退字〔1991〕6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干部退休制度,进一步做好干部退休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退休补助费计算办法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过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退休人员,其退休费按下列办法计发:本人退休时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全额发给,职务(岗位)工资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发。其退休补助费以职务(岗位)工资为基数按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87〕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发。

 

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退休人员,其退休费按下列办法计发:从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工资中提出四十元作为基本生活费,全额发给,余下部分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发。其退休补助费以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工资提出四十元后的余下部分为基数,按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87〕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发。

 

二、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和退休补助费计算办法的审批手续,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报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省直单位由各部、委、办、厅、局审批。

 

三、退休费和退休补助费计算办法调整后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开支。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一年六月八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