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辽政发〔2022〕19号),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设审批,以及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办学许可审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为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办主体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可以利用财政性经费举办公办技工院校。

 

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可以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技工院校。

 

3.联合办学的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4.申办主体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办条件

 

申办技工院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普通技工学校需达到《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附件1)、高级技工学校需达到《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附件2)、技师学院需达到《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附件3)。

 

行政审批程序

 

(一)筹设审批

 

1.申请受理。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举办者需向辽宁省政务服务窗口(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提交筹设申请及筹设审批书面材料,或者在网上申请(https://www.lnzwfw.gov.cn/),到辽宁省政务服务窗口递交筹设审批书面材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人员应即时审核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对缺少材料的举办者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受理。

 

2.审核决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是否符合筹设条件进行评估,并在自受理筹设技工学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批准筹设的有效期为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请。

 

(二)办学许可审批

 

非民办技工学校,以及经批准筹设的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可申请办学许可,具体按以下流程开展:

 

1.申请受理。技工院校举办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窗口(地址同上)提交申请及书面申办材料,或者在网上申请(https://www.lnzwfw.gov.cn/),到辽宁省政务服务窗口递交正式审批书面材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人员应即时审核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对缺少材料的举办者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受理。拟办技工院校的名称应当符合社会组织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资格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申办材料后,对申办院校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格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委托属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说明理由。

 

3.考察评审。属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对申办院校进行实地考察和现场评审,对院校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经集体讨论形成书面的专家考察评审意见,明确是否达到设置标准条件、是否同意设立。属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职业教育规划、企业用工、劳动者就业等实际需求和专家考察评审意见,经局党组会研究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意见建议。在办理过程中,对民办技工学校,应征求学生资助政策资金配套保障的属地财政部门意见。

 

4.复核决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专家考察评审材料、属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进行复核,提出审批意见,按程序研究作出决定。对拟批准设立的申办院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作出批复。对不批准设立的,书面说明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复后,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向属地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5.变更办理。审批后,技工学校需要办理举办者、名称、校长、法定代表人、办学地址、增设专业等相关事项变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属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

 

四、申报材料

 

(一)筹设审批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式样见附件4);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办学许可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提供);

 

2.技工院校设立申请表(附件5);

 

3.技工院校申办报告;

 

(1)技工院校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技工院校章程;

 

(3)技工院校未来五年发展规划;

 

(4)举办者相关材料(单位提交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5)拟开设专业的专家论证报告、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

 

(6)专职教师劳动合同、任职资格等材料,兼职教师花名册等;

 

(7)举办者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技工院校机构及经费情况材料(其中公办技工院校应提交学校机构、编制、领导班子和办学经费的相关批复、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材料;民办技工院校应提交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成立文件及组成人员名单,学校办学资产、经费的有关材料及验资报告,校级领导、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等);

 

5.办学场地和相关设施产权证明,公安、地震、消防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等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属地责任。属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辖区内技工院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本地技工院校教学活动、安全生产及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对技工院校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报请省人社厅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省人社厅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省人社厅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二)合理规划布局。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职业教育规划、产业布局和促进就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定本地区技工教育发展规划。认真开展各地技工院校专业布局工作,要合理规划本地区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比例结构,逐步形成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技工教育培训体系。

 

(三)明确年检属地责任。经批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技工院校,均需参加年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署,按年度核实技工院校招生资质,年检具体工作由属地人社部门采取自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属地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四)提升服务能力。各地要对技工院校的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等进行详细了解,摸清底数,要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要对考察评审、变更办理等各项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做到规范透明、高效廉洁。

 

联 系 人:尹 鑫

联系电话:024-22955851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21日


附件下载:

  1. 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doc
  2. 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doc
  3. 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doc
  4. 4.技工院校申办报告(式样).doc
  5. 5.设立申请表.doc


相关业务链接:

  1. 辽宁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平台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