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1998〕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现将《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建议请报告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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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
发布:1998-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