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大公积金规〔2023〕2号


各灵活就业人员:

 

《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3年4月14日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第五届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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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及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按照缴存自愿、协议约定、使用平等、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州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自由职业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承办所属辖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细则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的标准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本细则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为本州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或者在本州长期居住的外地居民(已办理了本州居住证的);

 

(二)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含)以上。

 

第三章 个人账户设立及办理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到中心就近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原在职期间或在异地已存在个人账户,申请在本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个人身份证原件;

 

(二)户口簿或居住证;

 

(三)正常连续缴存满24个月的社会保险缴存明细;

 

(四)申请人个人借记卡Ⅰ类卡。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资料审核通过后应与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额、缴存方式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填好以下资料方可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一)《大理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

 

(二)《大理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书》

 

(三)《大理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扣划款委托书》

 

第十一条 完成个人账户设立并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称为灵活就业缴存人。

 

第四章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本人社保缴费基数核定。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大理州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上限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大理州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个人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5%至12%区间内自主选择。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

 

第五章 缴存管理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委托代扣、主动缴款两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选择委托代扣方式缴存的,应将缴存资金足额存入已关联的个人银行卡账户,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缴存时长、频率、金额等,委托受托银行从已关联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中扣缴住房公积金;

 

(二)选择主动缴款方式缴存的,应按约定的缴存时长、频率、金额等,通过中心提供的缴款渠道,按时、足额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信息或已关联的银行卡信息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终止《缴存使用协议》: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终止缴存的;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成为本州单位在职职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转出本州的;

 

(四)灵活就业缴存人违反《缴存使用协议》约定,达到终止条件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缴存使用协议》的情形。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允许每年年审期间调整1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若年度缴存基数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大理州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则缴存基数调整至最低月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不得无故停缴。连续欠缴3个月的,经中心催收无效后可封存其个人账户;如继续缴存,账户启封后,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个人账户启封后重新计算;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协议约定注销账户。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因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可申请停止缴存,经审核后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提取账户余额并注销账户。灵活就业缴存人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还清的,不允许停缴。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提取账户余额并注销账户,未办理的可由中心封存其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与单位职工缴存互转时,其正常缴存月份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异地缴存人申请成为本州灵活就业缴存人的,须在本州设立个人账户并连续缴存满6个月以上,可申请办理异地转入手续。本州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转出至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办理异地转出手续。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无自住住房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参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执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符合大理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应当继续履行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且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利用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或以其他方式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按《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按《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至2026年5月31日。未尽事宜,以《大理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书》约定为准,按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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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