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 关于开展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玉市管规〔2023〕2号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为了提高公积金政务服务便利度,满足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减轻缴存职工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压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开展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有尚未结清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且同时符合下列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按年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以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一)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无冻结、无担保情况;

 

(二)缴存职工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

 

(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状态正常;

 

(五)缴存职工和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共同购房并申请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该住房所在地须为拥有该住房所有权的职工、配偶、父母、子女之一的户籍地或就业地。

 

二、提取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二)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三)结婚证(夫妻双方共同提取时提供);

 

(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

 

(五)购房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

 

(六)由贷款银行出具的申请提取月前12个月的还款明细表或还款银行流水(需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七)主借款人征信报告(首次提取时提供);

 

(八)缴存职工和直系亲属异地共同购房申请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材料。

 

三、提取申请时间和提取金额

 

每次提取申请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首次申请提取应当于商业贷款对应发放月的次月或之后月份申请办理。

 

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之日前12个月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本息合计金额的50%(不包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金额、逾期利息、罚息),且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百元整数为计提单位。

 

四、注意事项

 

(一)有多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只能申请偿还其中一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间,除购房或销户提取外不得再以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最后一次性还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其它未涉及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3年5月4日起执行,由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调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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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