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 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市定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5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待遇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市定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元,全市统一标准,同步实施。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市定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3元。调整提高的养老金从2019年1月份起发放。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省级财政对下补助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自行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自行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

 

三、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在2019年4月底前将提高后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并为2019年1月1日后至待遇调整前已注销保险关系的待遇领取人员补发2019年1月至养老金停发当月待遇调整后所增加部分的养老金。

 

四、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政府惠民举措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5日


来源: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