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9年)

朝人社发〔2019〕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9〕235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各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9〕208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300元调整为每月1480元。

 

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 11.8元调整为1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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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