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宏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政规〔202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现将《德宏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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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州离休干部医疗服务保障水平,切实加强医疗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1〕5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云组通〔 2009〕 74号)精神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休干部是指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了离休手续并取得离休证的人员。

 

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发〔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享受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第四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行州级统筹、集中管理,由德宏州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设立离休干部基金户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资金进行管理。

 

第五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资金来源。

 

(一)原由财政承担医疗费的离休干部,实行本级财政统筹。

 

(二)企业单位及财政不承担离休干部医疗费的中央、省属单位,参加统筹所需资金由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按规定基数缴纳。

 

(三)事业单位改制后,整体转为企业化管理的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仍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特困企业,确实无力全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州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州级财政部门审核认定报州人民政府审议,由州级财政部门解决差额部分。州级财政部门无力解决时,报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第六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缴费标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上年度支出确定缴费基数,从2021年起按每人每年56000元的筹集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初拨付到德宏州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后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医疗费筹集标准。

 

第七条 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管理,离休干部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采取“先记帐、后结算”的办法,由德宏州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八条 离休干部如遇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可在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单位向德宏州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九条 离休干部因患病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法确诊或无法治疗需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治的,须经州内三级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医院医保办审核,德宏州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后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同时开通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进行报销。不能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治疗结束后,携带转诊证明、费用明细清单、正式有效发票、出院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德宏州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条 离休干部因异地安置、外地探亲等需异地就医的,向德宏州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备案或登记后,开通异地就医,由德宏州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就诊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机构不能即时结算的先由个人垫支,治疗结束后携带相关资料(门诊需处方及发票)按规定到德宏州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第十一条 离休人员就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由于临床治疗必需的超目录项目,经主治科室专家签署意见,就诊医院向德宏州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审核同意后纳入报销。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床位报销,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精神,医保按最高每人每天120元进行报销,其中:副部级及以上按120元/天·床报销,副厅级及以上按90元/天·床报销,副处级及以上按60元/天·床报销,处级以下按40元/天·床报销。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抢救及重症监护床位费除外)。

 

第十三条 为鼓励离休干部加强自我保健,离休干部医疗费执行“核定医疗基数,节余奖励,超支实报实销”的管理方法。离休干部按10000元标准确定医疗费基数,凡全年医疗费开支在基数以内者,减去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剩余部分年终结算后全额奖励给个人,全年医疗费超基数以上的实行实报实销,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德宏州医疗保障局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障资金,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离休干部就诊时,门诊应书写门诊病历、开具处方等相关医疗文书,并将报销相关资料归档备查;住院必须开具每日费用清单、经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 离休干部看病就医,原则上不需支付现金,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医保卡看病就医。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卡是离休干部享受国家医疗待遇的特殊凭证,只限持卡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非持卡人使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提供任何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由各级党委组织、老干、医保、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十八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发〔2002〕238号)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德政办发〔2003〕7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来源: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