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更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陕医保发〔2021〕7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凡持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就业地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不受是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限制。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三)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

 

(四)自谋(自由)职业者;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包括国有、集体单位的失业人员,改制企业人员,到大、中专院校就读的职工,外出从事劳务、留学、进修的职工);

 

(六)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转参职工医保的人员;

 

(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人员,可继续参加职工医保。

 

(八)自愿参加职工医保的其他从业人员。

 

二、参保缴费

 

(一)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省、市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实施。

 

(二)缴费比例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6.5%(含基本医保单位缴费6%、生育保险0.5%)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建立个人账户;按8.5%(含基本医保单位缴费6%、个人缴费2%、生育保险0.5%)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建立个人账户。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同时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5元/人.月,全年大病医疗保险费须一次性缴清。在缴清大病保险费后,经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退休人员按照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三)参保缴费办法

 

1.灵活就业人员按自然年度缴纳职工医保费,集中缴费期由市医保部门商市税务部门确定并公布。

 

2.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须一次性缴清参保当年的费用;续保人员应于集中缴费期内缴清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用。

 

3.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须按其户籍或居住证,到所属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缴费,续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直接按照税务部门公布的缴费渠道缴费。

 

(四)缴费渠道

 

1.“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纳税服务”模块缴费;

 

2.“微信”APP,在“城市服务”模块缴费;

 

3.“支付宝”APP,在“陕西社保缴费”模块缴费;

 

4.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农行掌上银行、手机银行、农行智能POS机;

 

5.陕西信合(农商银行)网点柜面、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E终端、ATM自助机;

 

6.中国建设银行扫码支付、营业网点柜面、建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7.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工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8.中国银行营业网点柜面、中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9.光大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光大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云缴费APP;

 

10.银联柜台、网银和手机银行APP、“云闪付”APP;

 

11.邮政储蓄银行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五)医保转移接续规定

 

1.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或者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并在3个月内转移到我市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并一次性足额缴纳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后,可视为连续参保,不设等待期,自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2.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由居民医保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我市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等待期,缴费当月起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3个月以上未补缴的,以后重新缴费的,按首次参保规定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自中断缴费次月起暂停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3个月(含)内恢复正常缴费的且按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4.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按中断缴费时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6.5%或8.5%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中断缴费期间可以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六)缴费年限规定

 

1.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为准),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满15年的,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退休人员医保认定申请,认定符合退休条件下一年度起,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只需缴纳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或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须继续缴至规定年限或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后,再进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认定。

 

2.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按规定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1999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等符合规定的视同为医疗保险缴费的年限。

 

3.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按照每缴纳一年居民医保费的年限折算为3个月的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18周岁前的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不折算。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应及时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医疗待遇

 

(一)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建立个人账户的按规定划入并使用个人账户,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报销。待遇等待期满并按规定继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不含生育津贴)。

 

(三)灵活就业人员转出我市的,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参保地接续使用,转入地无法接收个人账户余额的,可申请一次性领拨;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一次性领拨。

 

(四)待遇享受年度内,因职工医保关系转出、入伍、服刑、死亡等原因,已缴纳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四、服务管理

 

(一)通过缴费年限折算的办法,鼓励引导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转换参加职工医保,享受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待遇。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县(市、区)参加职工医保,医保经办机构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档案托管地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

 

(二)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税务征缴机构,要全面建成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库,健全医保与税务部门的参保登记和缴费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及时查询参保人缴费状态,联合税务部门完善参保缴费服务,避免重复参保缴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在档案托管机构托管档案的通过档案托管机构代办,无人事档案的按户籍或居住地到所属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手续;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导县(市、区)经办机构并做好市本级服务对象的医保经办工作,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登记、医保待遇享受、医疗费用结算拨付及统筹基金的管理工作,向税务部门传递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相关信息;税务部门依据相关信息征收各项医疗保险费。

 

(四)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税务征缴部门要探索改进适合灵活就业的医保经办服务模式,确保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减少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工作程序,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医保待遇。

 

(五)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税务征缴机构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积极促进有意愿、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参保年度起执行。其他事项按照延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原《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通知》(延医保发〔2019〕40号)、《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延医保发〔2020〕56号)废止。

 

延安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15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陕西税务·社保/医保缴费(微信版)
  2. 社保云缴费(微信城市服务)

来源:延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