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 关于做好生育服务经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龙医保中心〔2023〕2号


各科室,各县(市、区)管理部,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龙岩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生育保险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调整工作的通知》(龙医保〔2023〕2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生育服务经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生育服务经办证明材料及调整事项清单

 

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要求,清理“产前登记、产前检查费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和生育津贴”等5个经办事项的办理材料,不再收取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明、准生证、结婚证等材料,并于5月10日前完成网上办事大厅对应事项办理材料的信息变更工作。

 

二、调整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用依据材料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凭有效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刷卡结算,不再核验及收取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明、准生证、结婚证等材料。

 

本通知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以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期限内申请日期为准。

 

龙岩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5月5日


来源:龙岩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