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 关于失业保险系统停机、开机时间的通知(2023年5~6月)


佳木斯市区失业保险参保单位、职工:

 

按照《关于做好失业保险业务系统一体化平台上线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黑社险中心函〔2023〕13号)要求,我市将于2023年6月16日至7月13日启动失业保险一体化平台上线工作。期间,失业保险业务系统全部功能暂停使用。为确保失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精准衔接、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收缴业务

 

(一)截止2023年5月25日16:30,失业保险收缴业务全部暂停办理。2023年5月26日生成6月份收缴计划并传至税务部门。请各参保单位于2023年6月5日前完成税务缴费,6月5日后停止办理单位收缴业务。

 

(二)2023年6月4日-12日,企业密钥端和窗口经办只办理7月份人员新参保及减员业务。另外,暂停办理单位新参保、个人补收补缴业务、异地转移等业务。7月份计划开机后在新系统生成。

 

(三)为避免产生在途业务,新申请的跨省“转移接续联系函开具”和“转移接续联系函接收”业务,于2023年6月5日起暂停办理,恢复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二、失业保险待遇业务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业务于2023年5月28日前网办及窗口受理的,在6月9日前完成发放。于2023年5月29日至开机前在窗口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业务(网办业务停止),在新系统上线后另行发放。

 

三、失业保险记账业务

 

2023年6月前办理的失业保险个人补收补缴及单位计划业务,未缴费的请尽快到税务部门缴费,缴费未记账的必须在6月5日之前携带所需要件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完成记账,要件包括:

 

(一)失业单位计划业务需提供:银行划款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票据中应显示险种和欠费属期)。

 

(二)失业个人补收补缴需提供:银行划款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票据中应显示险种和欠费属期)、失业系统打印的个人补收通知单。

 

失业保险全部业务于2023年6月12日起暂停办理,恢复办理时间另行通知。失业保险系统暂停期间,未办理的相关业务将在系统恢复后及时办理。

 

因失业保险系统切换给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下辖各县(市)失业保险业务停办时间,由下辖各县(市)社保中心依情况发布。

 

佳木斯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3年5月5日


发布: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