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6号)要求,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单位0.5%,个人0.5%)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4月30日。

 

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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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