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年)

市人社发〔2023〕6号


各区(县)人社局,市级各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16号)要求,现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执行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6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

 

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执行二类区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5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各级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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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