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调整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目录的通知

青医保局发〔2023〕30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目录,保障参保人员门诊用药需求,根据《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我局对《青海省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目录》(以下简称“慢特病用药目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目录。此次动态调整目录包含增补药品和调出药品,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严格执行我省《慢特病用药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调整目录内药品。

 

二、统一待遇享受时间。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确保按此时间,做好参保人员慢特病门诊费用保障工作。省医保经办中心、省医保信息中心要尽快更新维护信息系统和调整完善数据库,确保政策及时落地。

 

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合理预期,及时回应参保群众关切。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或发现临床确需使用而未纳入调整增补范围的药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或提出调整建议。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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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2023年调整增补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目录.pdf

来源: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医保局
发布:2023-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