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2022〕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科技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科创局,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科创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财务处、科技处:

 

为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以下简称“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规定

 

(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以下统称“科研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不受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基础绩效总量+超额绩效总量)限制,但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所需绩效工资总量按规定程序据实追加。追加单列的绩效工资总量不计入单位基础绩效总量和超额绩效总量的存量。

 

(二)对于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按照上款规定执行。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追加单列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二、具体问题处理办法

 

(一)本通知所指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由事业单位自行认定。本通知所指横向委托项目应为接受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项目。事业单位承接横向委托项目,应优先保证科研人员履行科研、教学等公益职能;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对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扩大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横向委托项目认定范围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其中情节严重的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相关规定处理。

 

(二)追加的绩效工资总量(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绩效)实行单列管理、定向分配,不得用于单位内部分配的其他项目。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绩效的分配,应根据科研人员在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中或在横向委托项目中的实际参与程度、投入研究时间、承担任务等,公正公开的确定发放水平,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不得实行普惠制或平均分配。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绩效的分配不得与本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完成横向委托项目的个数和收入金额直接挂钩。单位根据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在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和横向委托项目管理规定、公示办法,明确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流程,管理规定应在本单位公开。

 

(三)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绩效追加的绩效工资总量,根据发放时间,纳入自然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其中,单个项目的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或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绩效分多次跨年报备追加绩效工资总量的,历年追加的绩效工资总量之和不得超过该项目的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总额或横向委托项目合同约定的人员绩效支出总额。

 

(四)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绩效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计入兑现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计算全年工资收入的口径。

 

(五)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和横向委托项目管理规定,及时兑现奖励,根据每年度实际发生的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和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绩效,于次年1月底前据实填报《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绩效追加绩效工资总量备案表》(详见附件),通过主管部门报同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备案无效。

 

(六)事业单位统计工资总额、年平均工资、年平均绩效工资等数据以及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时,应包含现金奖励和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绩效情况,并单独注明。

 

(七)关于绩效工资总量追加单列机制的其他相关规定按《重庆市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渝人社发﹝2021﹞3号)执行。

 

三、相关规定

 

(一)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含追加单列总量)外发放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绩效。

 

(二)各级人力社保、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指导力度,优化政策环境,根据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将本通知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

 

(三)本通知各项政策自2021年1月起执行。《重庆市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7﹞297号)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款不再适用。经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8号)附表中的第8、10项不再适用。

 

附件: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绩效追加绩效工资总量备案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月25日


附件下载:

  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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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