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2023年)

文府办规〔20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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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修订稿)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涉农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09〕21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二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0〕148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保障,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本奖励办法。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年度预算,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发放。

 

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发放。

 

(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审核,退休时继续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继续每月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

 

(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1.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2.子女报考省内普通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的,按照当年出台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海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和《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夫妇及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政府给予代缴,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4.独生子女考上大学(指国家统一招收的普通本科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或证明,一次性奖励2000元,其资金从年度预算安排教育部门贫困大学生奖励资金100万元中安排。参军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农村二女户结扎的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生育两个女孩后,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且夫妻一方自愿落实绝育措施(不含因其他病因的输卵管和子宫切除术)和剖腹产并且自愿结扎并由市县级医院出具有效证明的,经核实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对生活困难的夫妻双方及其家庭成员,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由市民政部门优先列为农村低保对象。

 

(二)子女报考市内高中学校的,按照当年出台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海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三)子女考上大学(指国家统一招收的普通本科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或证明,一次性奖励2000元,其资金从年度预算安排教育部门贫困大学生奖励资金100万元中安排。子女参军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夫妇及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政府给予代缴,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其他奖励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奖扶对象和特扶对象的奖励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每年每人享受1440元的奖励(中央、省级、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1.本人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指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简称特扶对象)。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年每人可享受7200元的奖励,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年每人可享受6000元的奖励(中央、省级、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需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生育关怀

 

(一)积极开展“生育关怀”活动,关怀独生子女家庭、女孩家庭、农村二女结扎户,与乡村振兴、农业、民政、就业等部门联手,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就业、上学、医疗等困难。

 

(二)为特扶对象及其文昌户籍子女购买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双岗”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精神慰藉、走访慰问、志愿服务、保险保障等帮扶工作。

 

五、外省和本省各市县流入我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的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以上各项奖励金除注明由中央、省级财政负责外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财政拨付。

 

七、其他

 

(一)本办法采取发放奖励金的方式对奖励对象实行的奖励,政府在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奖励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一切奖励优待,收回证书,追回奖励金、帮扶资金、投保金和已发放的低保金。

 

1.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采取欺骗手段或以他人顶替做假结扎,获得结扎证的。

 

八、本办法由文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23年3月10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于2012年2月21日施行的《文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2023-02-09